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三四號 原 告 鹿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樹林市○○路五一六號十樓訴訟代理人 丙○○ 複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至九十年九月間向原告購買電源線,並已受領全 部貨品,被告尚積欠價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九千六百四十二未給付,本於 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