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鳳山市農會鎮西分部,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 三十日,面額新臺幣壹萬柒仟元之支票一紙,於提示時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可以認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