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劉正潼即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與原告訂立保全服務契約,約定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至九十三 年六月四日止,由原告為其開設之福氣冷飲店提供保全服務,每月報酬新臺幣( 下同)二千一百元,原告依約提供服務,詎被告竟積欠九十一年一月至三月之保 全服務費六千三百元未付,原告向其催討,被告竟不理會,爰訴請被告給付報酬 並加給法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