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三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甲○○即台力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如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連續向原告購買鋼構噴砂油漆等 物品,共計積欠新台幣 (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未給付,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支票二張、統一發票、請款單、交貨單作為證據,核 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本院調查的結果,原告的主張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