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補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補字第五八號 原 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被 告 甲○○即允正鐵工廠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允正鐵工廠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肆萬零貳佰玖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書記官 陳國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