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保險小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保險小字第九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