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七二號 原 告 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清山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八千四百二十五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 後,就上開金額擴張為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五元,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之利息,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事實摘要:原告主張甲○○與林書田及綽號「阿覺」之人,共組偽造信用卡盜刷 集團。其等先偽造如附表所示原告名義發行之信用卡後,再由集團成員分子持該 偽造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偽簽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姓名消費,使 原告陷於錯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之刷卡消費,而為被告墊付上開消費款項,總計 新台幣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五元。按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偽造原告發行之信用卡並持以消費之行為,係故意施用詐術之不法行為, 原告因而墊付消費款致受有損害,與被告之不法行為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法院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盜刷明細 表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九號卷宗查 明。被告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五元 及法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蔡莉娟 附表 ┌────┬─────┬─────────────┬──────┬───┐ │偽卡卡號│消費時間 │ 消 費 地 點 │消費金額 │偽造之│ │ │ │ │(新台幣元) │簽名 │ ├────┼─────┼─────────────┼──────┼───┤ │ │87.12.30 │新亞伯持小吃店 │31000 │孫開堂│ │00000000├─────┼─────────────┼──────┤吳福銘│ │00000000│同右 │大堯旅行社 │33300 │李來財│ │ ├─────┼─────────────┼──────┤甲○○│ │真正持卡│87.12.31 │新亞伯特小吃部 │13000 │ │ │人: ├─────┼─────────────┼──────┤ │ │孫開通 │88.1.8 │東方美人KTV │13400 │ │ │ ├─────┼─────────────┼──────┤ │ │ │88.1.11 │東曜企業社 │28250 │ │ │ ├─────┼─────────────┼──────┤ │ │ │同右 │同右 │32000 │ │ │ ├─────┼─────────────┼──────┤ │ │ │88.1.5 │大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14200 │ │ │ ├─────┼─────────────┼──────┤ │ │ │88.1.12 │東方美人KTV │32100 │ │ │ ├─────┼─────────────┼──────┤ │ │ │88.1.13 │同右 │33100 │ │ ├────┼─────┼─────────────┼──────┼───┤ │00000000│88.3.19 │久健商行 │12000 │ │ │00000000├─────┼─────────────┼──────┤不詳 │ │真正持卡│88.3.20 │同右 │16580 │ │ │人: │ │ │ │ │ │簡足玲 │ │ │ │ │ ├────┼─────┼─────────────┼──────┼───┤ │ │88.4.17 │慶豐行 │2600 │ │ │ ├─────┼─────────────┼──────┤陳國銘│ │00000000│ │仟翔加油站 │445 │吳國宏│ │00000000│ ├─────────────┼──────┤ │ │ │ │世偉體育用品社 │2240 │ │ │真正持卡│ ├─────────────┼──────┤ │ │人: │ │上峰寢具名店 │2500 │ │ │羅志誠 │88.4.18 ├─────────────┼──────┤ │ │ │ │隆大銀樓 │13000 │ │ │ │ ├─────────────┼──────┤ │ │ │ │陽明山銀樓 │14970 │ │ │ │ ├─────────────┼──────┤ │ │ │ │慶豐行 │640 │ │ │ ├─────┼─────────────┼──────┤ │ │ │88.4.19 │嘉慶銀樓 │3100 │ │ ├────┼─────┼─────────────┼──────┼───┤ │00000000│ │LCHAOTAISYORE │25500 │林庭弘│ │00000000│88.3.29 ├─────────────┼──────┤ │ │真正持卡│ │FUYU KTV CLUB │35490 │ │ │人: │ │ │ │ │ │林庭弘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