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400,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