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簡字第1363號原 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 月至5日間向原告訂購福樂鮮乳等產品,經結算尚積欠121,591元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庭亦未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所欠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