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8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0,000 ,應徵第1 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