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1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小字第19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街140 號,有其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