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南部辦事處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4 日 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