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帝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3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2日下午4 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捌拾元,其中㈠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95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元自民國95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張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