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金良即承運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160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整,及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蔡佩珊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