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896號上 訴 人 李賜海即第一商行 被上訴人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李賜海即第一商行與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6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