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黃啟峰即宏威企業行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鳳簡字第128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經核屬實,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