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49號原 告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賜海即第一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5,921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 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1000 元 ,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