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9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南部辦事處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2,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