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52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7,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與公司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