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524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鎰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鎰藤有限公司邀同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壹佰萬元,借款其間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至98年10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原告二年期定儲利率加2.735%機動計息,目前為5.47%機動計付。詎被告至97年6月19日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到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固不爭執,惟辯稱:現無力清償云云。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查詢單及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庭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