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524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鎰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鎰藤有限公司邀同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壹佰萬元,借款其間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至98年10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原告二年期定儲利率加2.735%機動計息,目前為5.47%機動計付。詎被告至97年6月19日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到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固不爭執,惟辯稱:現無力清償云云。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查詢單及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庭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