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705號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鍾珮宸(原名鍾秀足)即鴻霖實業社 丙○○原名劉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催收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