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51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 月7 日上午5 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97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且原告陳稱願意負擔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蔡佩珊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