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03號原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祥不銹鋼行間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581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