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360號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0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02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