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914號原 告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2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