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920號原 告 晶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9,0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