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6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4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