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1547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原名為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