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1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揚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992,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