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6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