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4號原 告 綠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見名、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