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436號上 訴 人 偉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禾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