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10號原 告 珮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