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豐易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紀鵬 被 告 施昱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3090 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豐簡字第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紀鵬、施昱宏因故對經營小吃店「李記小館」之李月春不滿,遂於民國109 年7 月4 日14 時20 分許,共同基於侵入建築物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擅自開啟小吃店「李記小館」之大門,並入內砸毀店內傢俱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及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及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308 條、第357 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即李月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告訴人於110年3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