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七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豐警刑字第 三二九九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扣案賭博性電動玩具壹台(含IC板一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十二時許起至同年月十一日二十時五時分許止。 (二)地點:台中縣豐原市○○路一二二號「好口味檳榔攤」。(四)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臨檢紀錄表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