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 二九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玖套(共壹拾捌片)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臺中縣大甲鎮○○路二九二號「全富影視社」之負責人,明 知其向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每套VCD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代價所購得之「碰 碰猴」、「霹靂嬌娃」、「辣妹搶銀行」、「千鈞一刻」等影片,均係非法重製 之盜版VCD,為侵害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物,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九月間 起,在前址以每套八十元之價格,出售前開盜版VCD予不特定人,侵害得利公 司之著作權,嗣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警方會同得利公司員工蔡培堦於前址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玖套(共壹拾捌片),因而查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告訴代理人蔡培堦之指訴⑶授權 合約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附表: ┌──┬──────────┬────────┐ │編號│ 盜版VCD名稱 │ 數量 │ ├──┼──────────┼────────┤ │ 一 │ 碰碰猴 │ 貳套(共肆片)│ ├──┼──────────┼────────┤ │ 二 │ 霹靂嬌娃 │ 貳套(共肆片)│ ├──┼──────────┼────────┤ │ 三 │ 辣妹搶銀行 │ 肆套(共捌片)│ ├──┼──────────┼────────┤ │ 四 │ 千鈞一刻 │ 壹套(共貳片)│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名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物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