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交簡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交簡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五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增載「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晚上十一時許,在臺中市○○路大雅加油站對面帝王薑母鴨飲用啤酒後,」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