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變造之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證影本壹張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修正後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