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赫連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一七四二八號、一八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 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 位逕予先行停工之停工通知,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甲○○連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 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之停工通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檢查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