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二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0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業務之人,」之後補載「於 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十七時許」,第三行「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後補載「第一廠(位於台中縣大雅鄉○○路○段三九號)」,及將同欄第九 行「受折」更正為「骨折」,及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五行「相像競合犯」 更正為「想像競合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在卷可按,且已於犯罪後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對其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 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