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秩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豐秩字第9號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2月31日中縣東偵字第09600251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30日18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東勢鎮○○路與正一街口(貴族世家牛 排館)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警員賴輝明職務報告書。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