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8號原 告 冠臺工程材料試驗室 法定代理人 黃建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