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94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輝信即富旺工程行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4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