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受罰人即 證 人 卜浚豪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望族二期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卜浚豪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 二、本院受理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罰人卜浚豪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1年7月24日、101年9月11日到場訊間,該受罰人已受合法之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