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訴訟代理人 廖森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望族二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67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