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武雄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294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