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郭榮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96號原 告 郭榮山 林燕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勇源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勇源交通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