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中古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46號原 告 林秀霞 訴訟代理人 劉麗香 被 告 林政侑即東和汽車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貞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中古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貞妙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