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13號原 告 台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星 原告因請求給付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茂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