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中古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72號原 告 林秀霞 訴訟代理人 劉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侑即東和汽車商行、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中古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政侑即東和汽車商行、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並陳明提出本訴訟之法律依據、必要性之事實及理由;並應述明非契約之當事人如何能合法任訴訟原告之理由,並應提出全部請求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錦源